近日,农业农村部发布关于贯彻落实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、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、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》 进一步加强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通知(农渔发【2020】3号)。
文件要求:要加强水生野生动物标识管理,对于标识管理范围内的,必须严格执行标识管理有关规定,未取得标识的一律不得进入市场。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要求限期整改并依法予以处罚,确保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等活动依法依规、有序开展。
根据农业农村部官网,原农业部渔业渔政管理局于2017年10月27日发布了关于征求《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专用标识管理办法(试行)》等三项规范性文件意见的公告,公告称:大鲵列入《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专用标识范围(第一批)》,出售、运输、携带、寄递大鲵成体及其制品的,应当按照《养殖大鲵及其制品标识加载技术规程》(附后)加载专用标识。
此次文件进一步明确了养殖大鲵及其制品未取得标识不得进入市场,也就意味着取得合法标识的养殖大鲵及其制品可以进入市场。
附:
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专用标识范围
(第一批)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》有关规定,我部将大鲵列入《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专用标识范围(第一批)》,出售、运输、携带、寄递大鲵成体及其制品的,应当按照《养殖大鲵及其制品标识加载技术规程》(附后)加载专用标识,《养殖大鲵及其产品标识技术规程(试行)》(农办渔〔2015〕33号)同时废止。
附: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